HELPING THE OTHERS REALIZE THE ADVANTAGES OF 破產保險

Helping The others Realize The Advantages Of 破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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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除破產之外,債務人亦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獲得批准,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申請自願安排可免受破產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專業資格。

商業破產保護的主要目標是維護企業的運作、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促進企業的經濟復甦和可持續發展。以下是商業破產保護的一些重要特點和原則:

是的。這是申請破產好處的其中一項,債務人和並家人不必再擔心被追數而造成困擾。一旦成功破產,追數活動應立即中止。法院會向每個債權人郵寄通知,但有機會需要一點時間讓所有債權人收取通知並暫停對該債務人的所有追數活動。除此之外,申請破產後債權人不應與債務人聯繫,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條款。如果在案件提交後債權人持續聯繫債務人,債務人可通知律師代為處理相關事宜。

破產後,也不等同可以「借錢唔還」。法院頒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要變賣用作還債;而破產令生效期內,部份亦要被分配用作還債。

自願性供款乃僱主與僱員之間自願安排的協議,而並非僱主在強積金法例下的法定責任。故此,積金局的法定職能並不涵蓋為僱員追討拖欠的自願性供款。

如果計劃在未來幾年內提​​取資金,另一破產後果是可能會對您業務產生不利影響。需要注意,破產紀錄不是保密的,並且會出現在可公開的登記冊上。

據了解,官員早前陸續與各黨派議員簡介有關修訂細節,政府希望「先下手為強」,明確指出若成員破產,債主或清盤官不能將強積金計算入破產者的資產內(若市民 申請破產,包括物業、保險等所有資產均需用作還債),以堵塞強積金或會被要求用來還債,或有人以破產為名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漏洞。

據報導,根據香港條例,律師一旦破產須終止執業證書。大律師蘇俊文表示,若許智峯在港破產,澳洲同樣行使普通法,其律師資格可能受影響。

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時,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會不時變動。至於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破產人的財產的資料或沒有把破產人的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可被檢控。如之前所述,財產一旦歸屬受託人,即使破產人已獲解除破產,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財產。

破產保護的背景源於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平衡考量。對於債務人來說,破產保護可以減輕他們無法支付債務所帶來的壓力,並提供一個機會重新開始。對於債權人來說,破產保護確保他們能夠按照一個有序的程序來追回部分或全部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破產保護並非對所有債務人都適用,並且有特定的資格和程序。債務人需要符合一定的債務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申請破產保護,例如債務超過一定金額、無力償還債務或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等。此外,破產保護也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債務,例如稅務債務和刑事罰款等。

破產人士的全部本地及海外資產需要被收集並變賣,將所得攤分給債權人。另外,法院可以調查破產人士無力償還欠債的原因,並起訴違反破產法例規定的破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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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成員如認為某強積金中介人未有遵守操守要求,或懷疑有未經註冊的中介人進行推銷或銷售活動,可以透過郵寄、電話、傳真、電郵或親身到積金局的辦事處,向積金局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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